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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木种苗协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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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精神,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以有效保障造林绿化种苗供应为重点,以提高种苗质量和推进林木良种化为抓手,以严格执法监管为保障,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林木种苗面积稳定在100万亩以上,林木种苗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带动相关产业综合增加值300亿元以上。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产业基地。全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造林种苗合格率达到90%以上,特色林果良种使用率达到100%。林业重点工程全部实现基地供种,建成一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常年用种量的20%以上。建成较为完善的林木种苗管理和质检体系,林木种苗受检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完善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选择坝上、山区、平原、沿海等不同的自然区域,建设一批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重点加强珍稀濒危树种、特有乡土树种、名优经济树种、速生高效树种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完善林木种质资源监测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在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外、省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二)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坚持适地适树,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在不同的生态区域分树种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主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基地。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生产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骨干苗圃和特色苗圃发展。适应城市绿化、通道绿化发展要求,大力推行林苗一体化,加强培育大规格苗木的政策引导。

(三)完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建立保障性苗圃与社会育苗相结合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林木种苗生产机制,促进苗木产量和质量同步提高。鼓励苗木集中产区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特色林果树种、中药材和花卉等种苗产业,培育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苗木集散地。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50个县国有苗圃作为保障性调控苗圃,保证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用苗,提供优良种质资源和技术服务。积极推广轻基质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水平。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制度。省、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发布种苗质量检验信息,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林木种苗使用过程质量控制关。各级林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整顿和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五)加强林木良种选育、审定和推广。强化科技支撑,将林木良种选育纳入各级科研计划,加强主要树种的引进、选育和繁育技术研究。完善林木品种审(认)定制度和审(认)定标准,鼓励开展新品种选育。加强林木良种宣传和推广使用,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

(一)科学编制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编制《河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3-2020年)》。各市、县林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明确推进林木种苗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细化标准,规范程序,扩大范围。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本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设立省级林木种子贮备基金,建立省级林木种子贮备库。制定林木种子贮备办法,加强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省级林业部门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需求,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

(四)加大林木种苗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对林木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建设,形成投入多元、利益共享的种苗发展新机制。

(五)落实林木种苗生产优惠政策。对从事林木培育种植、林产品采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试点,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抗风险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工作,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健全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农业、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二)健全林木种苗法制。结合我省造林绿化、果品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全省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等地方标准。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核定工作经费。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配备必要的质检人员和仪器设备,强化林木种苗管理和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质量检验检测水平。

(四)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积极探索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木种苗产业,加大对种苗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林木种苗信息服务,办好省级林木种苗交易会,加快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导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成立林木种苗协会和苗木专业合作组织,为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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