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木种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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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木种苗协会
河北省林木种苗协会成立于2001年,是由河北省从事林木种苗及其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协会多年来一直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把协会真正办成会员之家,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了阔叶树种造型苗木、常绿树种造型苗木、宿根花卉、核桃苗木、丝棉木、海棠、梓楸等七个专业苗木企业联盟。
欢迎从事林木种苗及相关资材的企事业单位加入协会,有意加入的,可以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话:0311-86692004、15632165019
微信公众号:河北林木种苗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
邮箱:hbzmxh@163.com
河北省林木种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林木种苗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Forest Seedling Association,缩写HBF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河北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相关苗木行业的其他协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在种苗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和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独立的本会网站,为会员提供宣传展示自己的平台,加强与其他网站的连接,加大百度搜索的力度,让互联网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建立会员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国家最新政策、造林园林工程信息、新品种新技术信息,苗木供求信息,讨论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四)针对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的培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会员到外省市或国外苗木搞得好的地方或单位进行参观考察。
(六)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协会统一组织会员相互参观,互相把脉,找出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七)与省内其他协会(园林协会)和外省市苗木协会加强沟通,建立紧密的信息交流渠道。
(八)为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组织办好全省林木种苗交易会、京津冀蒙林木种苗交易会和其他交流活动。
(九)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每年针对国家造林绿化工程、新品种、新技术、苗木发展趋势、市场需求新动向等进行一次研讨,总结形成文字材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林木种苗个体生产经营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林木种苗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从事林木种苗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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